(2015)沭开民初字第0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尹维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岳某,居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继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