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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洁、张凯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张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张洁,职业医生。原告张凯,个体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2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张凯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洁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洁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洁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