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坊法执字第2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富英、徐其军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富英,徐其军,徐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坊法执字第25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富英,农民。被执行人徐其军,农民。被执行人徐彦平,农民。本院作出的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08)坊巡商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富英、徐其军、徐彦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2015年5月18日,本院依据(2009)坊法执字第25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徐其军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王家庄支行的银行存款50000元。2015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对徐其军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其军在潍坊农村商业银行王家庄支行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于志明审判员 郑传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