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萍与游清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749号原告胡萍,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游清洪,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萍诉被告游清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萍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萍的申请自愿、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在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显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