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士才与兴化市人民医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才,兴化市人民医院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张士才。委托代理人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荣森,兴化市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兴化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兴化市英武南路419号。负责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才诉被告兴化市人民医院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才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才撤回对被告兴化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士才负担。审 判 员 王艳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吕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