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覃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486号原告覃某(曾用名覃程晨)。被告李某甲。原告覃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女儿李某乙出生。被告没有工作,整个家庭全是原告用微薄的收入支撑,女儿出生至今都是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被告不顾家,不履行作为丈夫的义务,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另,2014年11月原告曾向贵院起诉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再维持婚姻关系已无必要。故诉至法院,请求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1000元抚育费。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很好。××××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乙。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7月23日,原告诉至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11月13日,经该院准许,原告撤回了起诉。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如上请求。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和维系,是建立在双方感情基础上的,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成婚,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为一些家庭困难产生了一些矛盾,意见有分歧,但是,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和面对家庭矛盾,互相关心、互相支持,遇到困难时,能够坚强面对,只要原、被告夫妻能同心协力,努力地经营家庭,所有的困难都会被克服的。关于原告的诉请,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覃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 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秋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