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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矫刚与杨向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矫刚,杨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424号申请执行人矫刚,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杨向阳,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杨向阳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关路分理处的62××××27银行帐户,现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向阳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关路分理处62××××27银行帐户的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