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榕法刑初字第34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51965********,汉族,揭阳市榕城区人,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南、刘碧珠,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丹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黄南、刘碧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6日,被告人郑某某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及资产证明,向中国银行揭阳分行申请了1张长城银联信用卡(卡号为622753441533XXXX),核定信用额度为人民币20000元。领卡后,郑某某先后多次使用该卡进行消费透支并有小额还款。2014年1月25日,郑某某向中国银行揭阳分行申请将该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提升至人民币32000元并继续消费透支。自2014年3月20日起,郑某某在透支逾期后没有按时归还欠款,中国银行揭阳分行于2014年5月13日、2014年6月4日通过电话催收的方式对其进行催收,郑某某以没有能力偿还为由拖欠透支款,规避银行追讨欠款。截止至2014年12月4日,郑某某共拖欠中国银行揭阳分行欠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5111.17元,其中本金人民币31909.38元。2014年12月23日,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郑某某的近亲属于2014年12月29日归还中国银行揭阳分行欠款人民币44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国银行揭阳分行的报案材料、信用卡开户申请资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情况说明及存款回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归还透支款人民币44100元,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郑某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已归还银行欠款,请求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郑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㈣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珠娜审 判 员 陈少彬代理审判员 刘少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