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常立伟与被告祁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立伟,祁秀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常立伟。被告祁秀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立伟诉被告祁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立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祁秀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00元,减半收取1120.00元,由原告常立伟承担。审判员 崔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