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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常立伟与被告祁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立伟,祁秀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常立伟。被告祁秀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立伟诉被告祁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立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祁秀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00元,减半收取1120.00元,由原告常立伟承担。审判员 崔 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