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富申冷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慕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闫俊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申冷机科技有限公司,闫俊梅,上海慕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925号原告上海富申冷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潘玉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克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浣岚,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俊梅,女,198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代理人纪虹珊,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慕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张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富申冷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俊梅、被告上海慕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后,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上海慕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送达,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富申冷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闫俊梅、被告上海慕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尚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培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