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拜某某诉拜某某承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拜某某,女,汉族,住大荔县官池镇西阳村。被执行人拜某某,男,汉族,住大荔县官池镇拜家村。本院在执行拜某某与拜某某承揽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20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5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拜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拜某某人民币4500元,申请执行人拜某某对下余的525元表示放弃。现申请执行人拜某某已按协议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20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乔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