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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拜某某诉拜某某承揽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219号申请执行人拜某某,女,汉族,住大荔县官池镇西阳村。被执行人拜某某,男,汉族,住大荔县官池镇拜家村。本院在执行拜某某与拜某某承揽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20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5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拜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拜某某人民币4500元,申请执行人拜某某对下余的525元表示放弃。现申请执行人拜某某已按协议全部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20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雷乔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