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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孙立加申请执行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立加,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孙立加,住明水县。被执行人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达市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欠孙立加债权70.05万元,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安达市粮食小区5号楼10门(94平方米)、11门(95.22平方米)两处营业楼房以协商价70.05万元抵偿孙立加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孙立加同意被执行人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意见。被执行人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该两处楼房不存在其他纠纷,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该楼房不需评估作价拍卖程序法院即可以双方协议价裁决变更所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黑龙江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达市粮食小区5号楼10门(94平方米)、11门(95.22平方米)两处营业楼房以70.05万元的价格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孙立加,该两处营业楼房所有权人变更为孙立加。该楼房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孙立加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孙立加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全审判员 李凤林审判员 荣景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玉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