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法执异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革命,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法执异字第31号异议人白革命,男,47岁,蒙古族。.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虎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永军,男,1972年11月16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托克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永军所有的位于乌兰镇四居委40栋5号房屋一套,异议人白革命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白革命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白革命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王志成审判员 李纪闻审判员 徐永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木 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