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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上海齐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舜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齐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舜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001号原告上海齐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鹤祥路1号2幢2层A区231室,组织机构代码57585706-4。法定代表人倪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松永,上海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舜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丽水路108号5楼,组织机构代码74583943-3。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齐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浙江舜仁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齐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齐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齐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6元,减半收取2218元,由原告上海齐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