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497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被告朱某,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丽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