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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东红与惠州市红太阳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朱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红,惠州市红太阳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朱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30号原告吴东红。委托代理人王永平,系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惠州市红太阳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平环岛二路11-4号。法定代表人叶秀密。被告二朱伟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东红诉被告惠州市红太阳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朱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吴东��撤回对被告惠州市红太阳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朱伟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东红负担。审 判 长  赖素霞代理审判员  蒋海霞代理审判员  杨 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秋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