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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721号罪犯王真,男,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16日作出了(1997)绥地法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王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13日作出了(1997)黑刑一核字第150号刑事裁定,核准绥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绥地法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1997年10月16日入监服刑。1999年12月28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5月20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5年1月14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08年7月17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7月13日经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真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整体改造表现较好。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