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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辖终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邵妍凤与崔金东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金东,邵妍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辖终字第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金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妍凤。上诉人崔金东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5)嘉南长巡民初字第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且被上诉人的其他近亲属在原审法院工作,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会影响案件的公正性。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本案由其他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的不动产在嘉兴市南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的其他近亲属在原审法院工作,要求原审法院回避审理本案。该请求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连    忠代理审判员 赵士明代理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金    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