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党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878号原告党某甲。委托代理人刘某,北流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原告党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维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党某乙。婚姻初期,双方感情一般。但随着相处时间的增多,双方常因小事发生争吵。从2006年开始,被告就以外出打工为由,不知去向,也不与家里联系。双方开始相互不信任,相互猜疑。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党某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原告党某甲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共四份,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儿子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于本案的证据,本院经审核后认证如下:原告党某甲提交的书面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书面证据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5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党某乙。婚姻初期,双方感情一般。自2006年开始,双方出现感情裂痕。自2010年农历正月起,双方长期分居生活。2015年4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后,被告陈某向本院提交一份书面意见: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与原告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其自愿负担部分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双方了解不深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不够牢固。婚后,双方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在出现感情裂痕后,双方均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对待,并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双方的感情裂痕进一步加深。随即,原告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况且,被告提交的书面意见也认可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婚姻现状来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过本院调解和好无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因而,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儿子党某乙的抚养问题,因双方对党某乙由原告抚养均无争议,且经征求党某乙本人意见,其也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因而,婚生儿子党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孩子抚养费由原、被告负担。根据现在的生活水平和被告的抚养能力,由被告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300元。被告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党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党某乙由原告党某甲抚养,由被告陈某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300元(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从2015年7月起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党某甲负担。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人应按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