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执民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深飞、黄锦飘与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深飞,黄锦飘,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浙江虞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星洲物业有限公司,赵祝明,陈樟桥,钟东伟,邓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金执民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吴深飞。申请执行人黄锦飘。委托代理人赵宇风,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法定代表人陈樟桥。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法定代表人陈樟桥。被执行人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法定代表人邓政杰。被执行人浙江虞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邓政杰。被执行人武汉星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西湖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邓政杰。被执行人赵祝明。被执行人陈樟桥。被执行人钟东伟。被执行人邓政杰。原告吴深飞、黄锦飘与被告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浙江虞泓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星洲物业有限公司、赵祝明、陈樟桥、钟东伟、邓政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4)浙金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深飞、黄锦飘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坐落于曹娥街道鸿雁路188号房地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坐落于百官街道五洲路6幢91号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解放街97号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五洲路6幢89号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人民路475号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人民路475号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人民路453号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人民路373弄1-13号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五洲路6幢85号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五洲路6幢87号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人民路453号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人民路475号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五洲路1幢123号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五洲路1幢121号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横街西园15幢104室房地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樟桥坐落于百官街新世纪花园22幢1804室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新世纪花园22幢6号车库、坐落于百官街新世纪花园21-22幢2号车库、坐落于百官街新世纪花园21-22幢3号车库、坐落于百官街恒利新村西三区23幢106室房地产及架空层6平方米的附房、坐落于百官街道青春路17号B101室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青春路17-A3号301室房地产及架空层6平方米的附房、坐落于百官街道解放街499弄4号一单元101室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解放街499弄4号一单元201室的房地产、坐落于百官街道解放街499弄1号4单元401室房地产及架空层6平方米的附房。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五洲泓泰医药有限公司坐落于上虞市曹娥街道鸿雁路18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首轮查封了陈樟桥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来坊路595号房地产、坐落于松江区九亭镇来坊路605号房地产、坐落于松江区九亭镇来坊路591号房地产、坐落于松江区九亭镇来坊路593号房地产,但陈樟桥坐落于上海的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的房地产均设有抵押。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五洲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上虞市七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五洲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浙江五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合肥神马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查控的上述资产系轮候查封或其查控的标的物其他案件设有抵押,本院暂无法处置,并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向相关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本院还首轮查封了被执行人邓政杰坐落于曹娥街道花园新村35幢114室房地产及被执行人武汉星洲物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农场六支沟西土地证号为050105288号项下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22196.**平方米,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邓政杰、武汉星洲物业有限公司尚在协商处置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程序终结申请书,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金执民字第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处置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利平审 判 员 徐伦江审 判 员 许新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旭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