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晋市法民终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双雪、张世杰与沁水县国强公司买卖合同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双雪,张世杰,沁水县国强商贸有限公司,王振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晋市法民终字第4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双雪,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杰,男,198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沁水县国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新建东街181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强,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爱琴,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柳庄社区人,沁水县国强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沁水县龙港镇柳庄社区新建西街麻沟西巷1号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义,男,195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乐吴社,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阳城县白桑乡通义村人,农民,现住沁水县龙港镇新建东街2823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双雪、张世杰与被上诉人沁水县国强商贸有限公司、王振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双雪、张世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双雪、张世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新娥审 判 员  毕 东助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