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侯守新、李招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金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侯守新,李招怀,合肥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安徽双环制版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11号原告:安徽省金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张其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银久,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守新,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李招怀。被告:合肥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招怀,总经理。被告:安徽双环制版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张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金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侯守新、李招怀、合肥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安徽双环制版彩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金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侯守新、李招怀、合肥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安徽双环制版彩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金新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其新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漕冲批发市场房屋一套;二、冻结被告侯守新、李招怀、合肥神龙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安徽双环制版彩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 举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人民陪审员 杨书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单劭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