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6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胡晓倩与岳韬、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倩,岳韬,王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605-4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倩。被执行人岳韬。被执行人王红霞。胡晓倩诉岳韬、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晓倩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岳韬、王红霞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岳韬有汽车一辆但已被另案查封;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红霞名下的房产,但无法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岳韬、王红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岳韬、王红霞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守炳审 判 员 冯正春代理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青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