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美华与郝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美华,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362号申请执行人杨美华。被执行人郝利。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美华与被执行人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郝利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利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郝利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利银行存款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匡国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群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