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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龙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龙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月盛公寓23幢303室,组织机构代码77324827-8。法定代表人洪成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宝法。被告黄龙妹。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龙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诚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宝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龙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2月18日,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昆山市竹园四季花城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合同期限为2005年12月12日至2008年12月11日。约定物业服务费住宅为0.6元/平方月,商铺为0.8元/平方月。每年的1月30日前向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上半年的物业费,6月30日前交纳下半年的物业费,滞纳金为逾期费用的日千分之三。被告黄龙妹为紫竹路竹园四季花城XX幢XXX室的业主,面积为123.05平方米,拖欠物业费自2005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未付。诉请判令:1、被告黄龙妹交纳2005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31日物业费1772元,并支付滞纳金4167元;2、被告黄龙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黄龙妹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照约定向被告黄龙妹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黄龙妹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根据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黄龙妹房产登记信息、物业费欠费台账等证据,截至2008年12月11日,被告黄龙妹拖欠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5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31日物业费1772元未付,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被告黄龙妹支付物业费177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主张滞纳金按日千分之三计算偏高,本院酌情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应为694.5元。被告黄龙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利,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被告黄龙妹自己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龙妹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君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05年12月12日至2007年12月31日物业费1772元、滞纳金694.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龙妹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朱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