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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马某某,男,1985年3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天霞,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女,1982年10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岳俊,桐柏县城关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得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