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邱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马某某,男,1985年3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天霞,河南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某,女,1982年10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岳俊,桐柏县城关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得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