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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2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与唐广喜、沈洁、董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失信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9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鼓楼东街。法定代表人梁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广喜,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无业。被执行人沈洁,女,生于1978年7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无业。被执行人董玉军,男,生于1969年2月1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干部。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卫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广喜、沈洁、董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沙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7333.65元,执行费160元,共计17493.65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广喜、沈洁、董玉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唐广喜、沈洁、董玉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孙永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