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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4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一×与李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一×,李二×,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4293号原告李一×。被告李二×。被告李×。原告李一×与被告李二×、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二×、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于2013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口头承诺在数日内归还。2013年8月13日,原告找到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承诺于2014年8月13日前还清欠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协议书。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二×、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李二×与被告李×系父子关系。二被告因急需用钱于2013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向原告口头承诺在数日内还清。同年8月13日,原告因二被告迟迟不还借款到二被告家中催要,二被告以无钱为由请求原告宽限,并向原告出具了协议书一份。二被告在该协议书中承诺于2014年8月13日前共同还清原告李一×借款50000元。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催要,但二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原告无奈诉来我院。审理中,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协议书等证据在卷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未按约定如期还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此案中,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视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二×、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一×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二被告共同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井志辉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