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胡万军与广东邦民拍卖行有限公司、钟肇梧拍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万军,广东邦民拍卖行有限公司,钟肇梧,广东省肇庆港航集团有限公司,肇庆市新联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万军,男,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廖海涛、林德航,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邦民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白月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丽英,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肇梧,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谢丽英,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东省肇庆港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梁永华。委托代理人:梁柱坚、陈广彬,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肇庆市新联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定代表人:梁泉绍。委托代理人:梁柱坚、陈广彬,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上诉人胡万军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邦民拍卖行有限公司、钟肇梧、原审被告广东省肇庆港航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肇庆市新联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2014)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万军于2015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万军申请撤回上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万军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8406元,减半收取为9203元,由上诉人胡万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强审 判 员 徐俭玲代理审判员 梁达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伟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