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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何艳琴与田广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艳琴,田广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何艳琴,女,汉族。被告田广亮,男,汉族。在原告何艳琴与被告田广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何艳琴于2015年6月17日以原告何艳琴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何艳琴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艳琴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何艳琴负担。审判员  李宏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