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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8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韩耀球与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耀球,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8457号原告韩耀球,男,1941年1月7日出生。法定代理人韩彦奇(韩耀球之兄)。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二条*号,注册号事证第************号。法定代表人吴季,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哲,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耀球与被告中国科学院空间科学与应用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空间研究中心)人事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韩耀球之法定代理人诉称,韩耀球自1961年9月开始在空间研究中心工作,80年代初患精神分裂症。1994年10月31日,空间研究中心与北京市×福利院签订《协议书》,北京市×福利院对韩耀球进行收治,空间研究中���一次性给付×福利院收治费及伙食费105000元,并于同年12月21日作出“即时与我中心不存在任何联系,不再发放其工资及享受各种福利待遇”的决定。1994年10月之后空间研究中心停发了韩耀球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不承认与韩耀球之间的人事关系,证明空间研究中心已经将韩耀球违法辞退的事实。在韩耀球达到退休年龄后未按规定办理退休,导致韩耀球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现起诉要求:1、确认空间研究中心于1994年12月21日自行作出的“即时与我中心不存在任何联系,不再发放其工资及享受各种福利待遇”的决定无效,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补齐所欠工资、退休金及福利费等40万元(1994年10月至今)及25%经济补偿金10万元;3、依法办理退休和患病的社会保险待遇。诉讼费由空间研究中心负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中,韩耀球起诉要求确认空间研究中心于1994年12月21日自行作出的“即时与我中心不存在任何联系,不再发放其工资及享受各种福利待遇”的决定无效,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补齐所欠工资、退休金及福利费等40万元(1994年10月至今)及25%经济补偿金10万元;依法办理退休和患病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韩耀球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裁定如下:驳回韩耀球的起诉。韩耀球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艳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