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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吴万新执行案裁定书(22)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吴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61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四里69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易兵,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琮,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万新,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经营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松柏路***号之一A。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吴万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厦思城执罚(2014)045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5年3月6作出(2015)思执审字第172号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经现场勘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涉案店铺经营,暂时无法联系,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拟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思城执罚(2014)045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叶萍审 判 员  蔡 乾代理审判员  简振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思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