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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商初字第3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山东方达康工业纤维素有限公司与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方达康工业纤维素有限公司,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商初字第330-2号原告山东方达康工业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九户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胡淑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忠明,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民发路47号。法定代表人腾劼,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方达康工业纤维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邹商初字第330-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4月14日冻结了被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的银行账户3730××××5003。现因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也向本院提交了解除对被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山东凝易固砂浆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3730××××5003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贤村审 判 员  刘建刚人民陪审员  时伟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