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凤霞与被执行人边玉华、边玉洁、边玉兰、边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边某某被申请执行人边某某被申请执行人边某某被申请执行人边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边某某、边某某、边某某、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铁商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边某某、边某某、边某某、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边某某、边某某、边某某、边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无现款给付能力,愿用四被执行人共同继承的边玉滨名下的坐落于铁锋区抵偿欠款130000.00元,双方互不找差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坐落在铁锋区更名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二、本院(2014)铁执字第20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义审判员 赵国范审判员 付治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弭元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