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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邑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国珍、徐立全与成都市崇邑石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国珍,徐立全,成都市崇邑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江国珍,男195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徐立全,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成都市崇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法定代表人褚金政,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国珍、徐立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大成都市崇邑石材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市崇邑石材有限公司,其生产场地系租用。经向银行、房产、车辆管部门查询,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记录。现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江国珍、徐立全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3)大邑民初字第2422号民事判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出现新情况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