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陈剑真、谢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陈剑真,谢碧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地址:揭阳市榕城区。负责人连俊生。委托代理人周锐兰,该行员工。被告陈剑真,男,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被告谢碧华,女,汉族,1965年6月11日出生,住汕头市龙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市分行与被告陈剑真、谢碧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少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