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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庙民初字第00188号原告朱某。被告谷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谷某的起诉,经审查确属自愿,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鲁忠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阳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