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二初字第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辽宁金丰特种镁质材料有限公司与丹东金港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金丰特种镁质材料有限公司,丹东金港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二初字第01783号原告辽宁金丰特种镁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长江村下蒿沟五组。法定代表人王禹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传禹。被告丹东金港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永甸镇磙子沟村。法定代表人回丽,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金丰特种镁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丹东金港矿业有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金丰特种镁质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0元,减半收取1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