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玉兰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92号原告陈玉兰,女,1951年12月3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住所地本市东城区大兴胡同45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万亮。委托代理人郭颖。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兰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拒绝履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陈玉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陈玉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吴 迪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人民陪审员 李湘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