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李香明与刘磊,刘春红,李志国,陈俊敏民间借贷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磊,李香明,刘春红,李志国,陈俊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申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磊,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委托代理人:王世洪,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香明,男,汉族,1965年4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被告:刘春红,女,汉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原审被告:李志国,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生,住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原审被告:陈俊敏,女,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再审申请人刘磊因与被申请人李香明及原审被告刘春红、李志国、陈俊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静民初字第5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向再审申请人刘磊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15年6月2日到庭接受询问,但其未如期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磊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苑维静审判员  刘艳霞审判员  张健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