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陈亚庆与关国亮,马裕,吴小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亚庆,关国亮,马裕,吴小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5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陈亚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士平,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关国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小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再审申请人陈亚庆因与被申请人关国亮、马裕、吴小玲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亚庆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直接判决作为非合同当事人的吴小玲履行案涉合同义务,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是毫无依据的。(二)马裕与关国亮签订的案涉购房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案涉购房合同签订时房屋仍未竣工,未能依法领取权属证书。(三)原审法院在本案中认定陈亚庆与吴小玲签订的案涉抵押合同无效,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是错误的。陈亚庆对案涉房屋依法享有抵押权,马裕与关国亮签订的案涉购房合同对陈亚庆不具约束力。(四)案涉房屋已经办理合法抵押登记,马裕与关国亮签订的案涉购房合同在事实上已不能履行,原审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不符合客观实际。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陈亚庆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应为:案涉房屋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是否合法有效。2002年6月12日,马裕与关国亮签订案涉购房合同后,关国亮依约付清了房款,并于同年7月入住案涉房屋至今。2004年9月9日,陈亚庆与吴小玲就案涉房屋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已经生效的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霞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案涉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是马裕以吴小玲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陈亚庆在签订案涉抵押合同与办理抵押登记时,没有查看案涉房屋是否有人居住,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原审法院将生效刑事判决所认定的犯罪行为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并无不当。综上,陈亚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亚庆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佘琼圣审 判 员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饶礼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彭 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