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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5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国华等与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华,高治安,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583-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治安(又名高二平),男,汉族。被执行人谢斌,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国华、高治安与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9月8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54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刘国华、高治安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鱼款人民币9.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元、执行费1320元,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谢斌相应数额的财产,因暂时无法变现且无其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1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李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