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树群与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群,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马树群,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金阳,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树群与被告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树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树群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树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马树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卓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