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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树群与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树群,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马树群,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金阳,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树群与被告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树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树群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树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1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马树群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卓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