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015号申请人陈某某,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中外运钢材物流中心务工。本院受理陈某某申请执行唐某某抚养纠纷一案。(2014)汉滨民初字第01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唐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某某生活帮助费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执行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现查明: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名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汉滨执字第0001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华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彭继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佳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