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7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长如、陈利芬与陆安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752-2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如。申请执行人:陈利芬。被执行人:陆安生。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921号王长如、陈利芬诉陆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陆安生尚欠王长如、陈利芬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7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