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严光喜与林秀敏、俞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光喜,林秀敏,俞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64号原告严光喜,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吴跃华、蔡佳明(实习),福建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秀敏,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被告俞文明,男,197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光喜与被告林秀敏、俞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光喜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属被告俞文明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6号中亭街改造利安苑连体部分楼2层某店面,以人民币167万元价值为限。原告提供属其与案外人林水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2号中亭街改造利民苑连体部分楼1层某店面的房屋产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严光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俞文明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6号中亭街改造利安苑连体部分楼2层某店面的房屋所有权,以人民币167万元价值为限。二、立即冻结原告严光喜与案外人林水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2号中亭街改造利民苑连体部分楼1层某店面的房屋所有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