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娄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原刑初字第178号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娄某某。因涉嫌犯贪污罪,2015年1月7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娄某某利用担任原阳县教体局梁寨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在使用下属学校交纳的生均经费过程中,将54300元公款据为己有,后通过虚列慰问干部、交纳体检费、购买笔记本电脑和相机、维修办公电脑和打印机等因公支出的方式,掩盖收支漏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扣押财务清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户籍证明、中共原阳县教体局党委文件、在校生情况汇总表,证人吴某甲、别某甲、梁某甲、吴某乙、王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娄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娄某某利用担任原阳县教体局梁寨中心校校长的职务便利,在使用下属学校交纳的生均经费过程中,将54300元公款据为己有,后通过虚列慰问干部、交纳体检费、购买笔记本电脑和相机、维修办公电脑和打印机等因公支出的方式,掩盖收支漏洞。案发后被告人娄某某退出了全部赃款,于2015年1月7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扣押财物清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被告人娄某某已将54300元赃款全部退出。2、证明证明刘军没有替被告人娄某某到防疫站交纳体检费12000元。3、证明证明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原阳县卫生防疫站未收到梁寨中心校的学生体检费。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娄某某于1976年4月29日出生。5、证明、中共原阳县教体局党委文件证明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娄某某任原阳县教体局梁寨中心校校长。6、2012年秋季、2013年春季、2013年秋季、2014年春季梁寨学校在校生情况汇总表证明2012年秋季至2014年春季,各学期梁寨学校在校生人数。7、2012年秋季、2013年春季、2013年秋季、2014年春季吴某甲经手的梁寨中心校收取生均经费及开支情况证明2012年秋季至2014年春季,各学期梁寨中心校收取下属各学校生均经费的数额及开支情况。8、2012年学生体检费证明梁寨2012年学生体检费共计12448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吴某甲的证言证明自2012年被告人娄某某担任中心校校长以来,中心校未购买过电脑、照相机等物品,未维修过电脑。2、证人别某乙的证言证明梁寨中心校生均经费由被告人娄某某和吴某甲负责保管并开支。没有听说中心校买过新电脑和照相机。不清楚中心校是否维修过电脑和打印机,不清楚中心校每年是否慰问退休教师。3、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没有见中心校添置电脑和照相机。不清楚梁寨中心校是否慰问过退休教师。4、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娄某某没有为中心校购置过笔记本电脑和相机。不清楚中心校每年是否慰问退休教师、干部。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娄某某任校长以来,其没有经手维修过中心校的打印机和电脑。不清楚中心校每年是否慰问退休教师、干部。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2008年至今,其任梁寨中心校体文艺专干。被告人娄某某任校长以来,其没有在中心校报销过任何费用,不清楚中心校每年是否慰问退休教师。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郑皋小学从2012年秋季至2014年春季共向梁寨中心校14660元。2012年底,郑皋小学向县教体局申请到一笔薄弱学校改造资金被告人娄某某要走了15000元。8、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东老河小学从2012年秋到2014年春,这四个学期交给吴某甲8140元的经费,交给被告人娄某某10000元的经费,交给王某420元的经费。9、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扁担王小学从2012年秋学期至2014年春学期,共向梁寨中心校上交了9100元经费。10、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白寨小学从2012年秋学期至2014年春学期,交给吴某甲18440元的生均经费,交给了被告人娄某某4500元的生均经费。11、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原阳县太平镇乡第三初级中学从2012年秋学期至2014年春学期,我们学校共向梁寨中心校上交了24060元经费。1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梁寨小学从2012年秋学期至2014年春学期,向梁寨中心校上交了28255元经费。13、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双楼小学从2012年秋学期至2014年春学期,共向梁寨中心校上交了16170元经费。14、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双井小学从2012年秋学期至2014年春学期,我们学校共向梁寨中心校上交了19745元经费。15、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明原阳县太平镇二中在2013年春季向梁寨中心校交了6000元经费,2013年秋季交了9000元,2014年春季交了4500元。16、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明东衙寺中心小学在2012年秋季向梁寨中心校交了1890元经费,2013年春季交了6080元,2013年秋季交了4030元。17、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肖堤小学在2012年秋季向梁寨中心校交了1590元经费,2013年春季交了5000元,2013年秋季交了5500元。18、证人梁某丙的证言证明盐运司小学从2012年秋学期至2014年春学期,共向梁寨中心校上交了17875元经费。1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虎张小学在2012年秋季向梁寨中心校交了1210元经费,2013年春季交了4445元,2013年秋季交了5200元。20、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明于营小学从2012年秋学期至2014年春学期,共向梁寨中心校上交了7210元经费。21、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辛口小学在2012年秋季向梁寨中心校交了生均经费1280元,2013年春季交了4480元,2013年秋季交了4640元。22、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娄某某担任中心校校长后,沉迷上打牌赌博,为此我俩经常吵架,2014年10月离婚。23、证人于某的证言证明梁寨中心校校长到其家慰问过两次,被告人娄某某一共给了1500元现金。2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从被告人娄某某手中购买了原阳县鑫源花园一套房,现在还没有过户,这套房子还在被告人娄某某名下。(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其任原阳县梁寨中心校校长期间,共收取学校生均经费227260元,其中172960元是用于梁寨中心校因公开支的。虚列了慰问干部支出、防疫站体检费、电教器材费、笔记本电脑和相机费用、维修打印机和电脑费、慰问教师费共计54300元,其花8600元购买了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数码相机,剩余的45700元其都打牌输了及到检察机关投案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娄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上处刑。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娄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娄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且退出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增军审 判 员 张志刚人民陪审员 张顺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