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毛启彬与陈忠泉、泸州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启彬,陈忠泉,泸州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726号原告毛启彬,男,生于1976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陈忠泉,女,生于1952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代理人苏首元、XX,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蓝安东路1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68610836-5。法定代表人黄文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勇,该公司监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启彬诉被告陈忠泉、泸州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启彬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启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启彬撤回对被告陈忠泉、泸州怿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毛启彬承担。审 判 长 吴 玳 瑛代理审判员 郝 晶 晶人民陪审员 马德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正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