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民初字第0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许雪兰与陈素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虎民初字第01984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贤明,苏州市吴中区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晓萍,苏州市吴中区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进国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贤明和王晓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1995年3月17日生育儿子许某某(现已成年)。1995年5月5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结婚草率,导致双方婚后一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上双方脾气、性格的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自2007年3月起就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3月6日,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曾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而无奈撤诉。2013年12月9日原告再次向法院诉讼离婚,2014年1月8日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近八年来,原、被告已经形同陌路,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且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认为没有夫妻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无和好可能,再继续维持下去是对双方的伤害,因而理当结束这��婚姻。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依法承担。被告陈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于1995年3月17日生育一子名字叫许某某,现已满十八周岁,双方于1995年5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在婚姻生活中产生一些纠纷和矛盾,原告徐某某曾经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并于2013年5月30日撤回对被告的起诉。2013年12月10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本院2014年1月8日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原告徐某某又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申请书、(2013)虎民初字第0957号案件撤诉口头裁定笔录、(2013)虎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介绍相识,婚前生育一子,并经过交往和了解后登记结婚,且系自主婚姻,故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缺乏沟通和信任,逐步产生家庭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两次离婚诉讼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游进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