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满诉被告赵林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满,赵林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561号原告王满,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李文丹,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林章,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张锦慧,系内蒙古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满诉被告赵林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逸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满的委托代理人李文丹及被告赵林章的委托代理人张锦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承揽了阿拉善右旗蒙医院装修装饰工程,被告在施工时缺乏资金,故找到原告提出借款,并承诺工程完工后就向原告偿还借款。2011年7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供了280000元的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但被告的工程完工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总是以工程款未支付完毕借故不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庭审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2010年原告王满挂靠内蒙古包头兴业公司承揽了阿拉善右旗卫生局发包的蒙医院建设工程。原告承包工程后又将外墙石材工程转包给被告,原告从中提取回扣费330000元,被告从他人处借支50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让被告将剩余款项以借款的形式出具借条,所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280000元的借条一张。因为原告向被告承诺向发包人要工程款、交工验收等事宜均由原告负责,但原告拿到50000元现金和被告出具的借条之后,有关工程事宜一概不管。被告在工程完工后又额外花费十几万元才交工,但至今原告作为总承包方未与发包方进行工程验收工作,导致发包方不再支付工程款。现原告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被告,但借条中280000元实际为回扣费用,这部分钱还必须依法纳税,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6日,被告赵林章向原告王满出具借款凭证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满现金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此款用于阿右旗蒙医院外墙干挂石材赵林章2011.7.26”。2015年4月1日原告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280000元借款,被告赵林章主张并非借款,实际是原告将其承建的阿拉善右旗蒙医院外墙石材工程转包给其所收的回扣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告于2011年7月26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款凭证一份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2011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凭证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客观、真实的借贷事实。原告出示的借款凭证从形式意义上看意思表示明确,但原、被告双方虽在出具借款凭证之前有过谋面,但之后双方并未常来常往,双方并不熟识,在被告未提供任何抵押物的情况下原告将280000元以现金的方式出借给被告,且未约定借款期限有违常理。原告虽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凭证,但被告对借款事实不认可,并申请证人王永生、田亚洲出庭作证,欲证明280000元并非借款,实际是回扣费。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原告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借款事实或主张已经将债务偿还的,应对相应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对原告持有的借款凭证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不予认可,并主张借款凭证产生的根据系王满要求其给付回扣费而产生,此种情况下,原告就有义务对借款产生的原因、时间、交付借款的地点、方式、出借款项来源等案件细节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以供法院对案件事实辨明真伪。本案中原告虽持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凭证,但双方并不熟识,仅仅是因为阿拉善右旗蒙医医院工程事宜双方在阿拉善右旗见面,在双方之间并未形成信赖关系的基础上,在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原告主张借款事实的存在,尚有诸多疑点,原告据以支持其主张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满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原件四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逸 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阿地雅加木素 来源: